基金名稱 | 柏瑞新興市場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B類型_-_(配現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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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 | 柏瑞投信 | ||
成立日期 | 2010年5月17日 | 基金經理人 | 許雅婷 |
基金規模 | 5.32億元(台幣) (2024/08/31) | 成立時規模 | 14.45億元(台幣) |
基金總規模 | 9.68億元(台幣) (2024/08/31) | 保管銀行 | 玉山銀行 |
基金類型 | 債券型非投資等級債券型 | 計價幣別 | 台幣 |
單筆最低申購 | 100,000元 | 定時定額 | 有 |
最高手續費(%) | 3.0000 | 贖回費(%)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本基金買回費用目前為零。 |
最高管理年費(%) | 1.7000 | 最高保管費(%) | 0.2600 |
主要投資區域 | 新興市場 | 風險報酬等級 | RR4 |
投資區域 | 新興市場 | ||
基金統編 | 25682798B | 配息頻率 | 月配 |
備註 | 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 是否為ESG | |
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 ||
投資標的 | 除中華民國相關債券以及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含 ETF(ExchangeTraded Fund))外,以於巴西、俄羅斯、墨西哥、委內瑞拉、智利、哥倫比亞、秘魯、阿根廷、菲律賓、泰國、印尼、烏克蘭、烏拉圭、南非、波蘭、土耳其、匈牙利、埃及、以色列、羅馬尼亞、馬來西亞、巴拿馬、黎巴嫩、巴基斯坦、迦納、越南、突尼西亞等國家及其他依 JPM 新興市場全球分散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JPM 新興市場公司債多元分散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之指數成份國家或地區進行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具有相當於債券性質之有價證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本基金亦可投資由上述國家或地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但於美國、英國、盧森堡、比利時、德國、義大利、愛爾蘭、瑞士、荷蘭、新加坡或香港交易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具有相當於債券性質之有價證券);本基金亦得投資於境內或境外固定收益型基金及 ETF。 |
附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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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註3: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註4: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註5: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
註6: |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
註7: |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註8: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註9: | 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註10: | 以上資訊僅供一般參考,請勿視為買賣基金或有價證券等之投資建議。 |
註11: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