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 野村多元收益多重資產基金-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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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 | 野村投信 | ||
成立日期 | 2016年6月29日 | 基金經理人 | 黃奕捷 |
基金規模 | 2.25億元(台幣) (2024/09/30) | 成立時規模 | 9.98億元(台幣) |
基金總規模 | 48.49億元(台幣) (2024/09/30) | 保管銀行 | 台北富邦銀行 |
基金類型 | 多重資產型 | 計價幣別 | 台幣 |
單筆最低申購 | 10,000元 | 定時定額 | 有 |
最高手續費(%) | 3.0000 | 贖回費(%) | 0% |
最高管理年費(%) | 1.7000 | 最高保管費(%) | 0.2600 |
主要投資區域 | 全球 | 風險報酬等級 | RR3 |
投資區域 | 歐洲,北美洲,全球,亞洲地區 | ||
基金統編 | 42391084A | 配息頻率 | |
備註 | 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 是否為ESG | |
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 ||
投資標的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認股權憑證、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存託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1) 在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 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反向型 ETF、商品 ETF、 槓桿型 ETF、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及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2)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4)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5)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可投資國家及地區為:美國、英國、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荷蘭、澳洲、瑞士、墨西哥、挪威、紐西蘭、菲律賓、波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印度、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中國大陸、香港、盧森堡、澤西島、開曼群島及維京群島等四十個國家或地區。 | ||
相關保險商品 |
附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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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註3: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註4: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註5: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
註6: |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
註7: |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註8: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註9: | 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註10: | 以上資訊僅供一般參考,請勿視為買賣基金或有價證券等之投資建議。 |
註11: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